江苏省力学学会民主决策制度(2014年1月18日)
为了更好地贯彻、执行本会宗旨,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制定民主决策制度如下:
一、本会会员代表、理事及领导成员,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,经充分协商选举产生。
二、会员(代表)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下列事项须经本会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并通过:
1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审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6、选举新的理事会
三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及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四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五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六、 理事会职权是:
1.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.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3.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4.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.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.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.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.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9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.制定本会活动计划,并检查执行情况;
11.编辑出版科技刊物;
12.筹集、分配活动经费,并监督其使用情况;
13.举荐优秀科技人才,表彰学会优秀工作人员。评选、推荐优秀论文与科普作品;
14.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七、理事会须有2/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八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九、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六条第1、3、5、6、7、8、9、11、12、13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十、常务理事会须有2/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十一、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本制度即日生效并执行,解释权为江苏省力学学会理事会。